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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调查」直播带货“隐秘角落”:15元可买100人气 记者付款后观看人数迅速上升

时间:2020-12-22 19:26:32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余仁俊

  北京12月22日消息(记者王晶)今年以来,直播带货成为了许多人的购物渠道,而近期一些直播带货“翻车”事件,则逐渐揭开了这个行业不为人知的一面。记者注意到,流量造假是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谁在卖流量?日前,记者调查发现,市面上一些宣称可以数据造假、贩售流量的“流量贩子”可以轻易通过互联网平台被找到。他们打着“专业团队、实力雄厚”等宣传语,在一些QQ群内不时叫卖直播刷流量的价格。在这些宣传语中,“10元买1万个赞”“直播间发言80元100条”等公开标价一目了然。

  记者关注到,根据国家网信办11月13日发布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不得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行为。

平台客服向记者介绍直播刷量价格

  兼职工作者:真人刷量价格高不划算

  小马是在北京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6点下了班以后,她的“兼职”工作又开始了。

  为了多赚些外快,小马要在“老板”的指定下每天完成固定任务:三部手机在多个视频平台账号来回切换,评论、点赞……小马需要在几小时内频繁进退多个直播间。

  小马对记者介绍,在这条产业链里,刷流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软件,用一台电脑同时操作上千台手机,批量刷量;另一种成立专门机构,招聘线上兼职,真人互动。

  “真人刷量价格高不划算,人气刷量每1万人(机器人)每小时收费才70元。”小马说,身边不少朋友都在做这种“兼职”。

  “这种事,还是什么秘密吗?”在采访中,小马反问记者。

  记者付款后直播间观看人数迅速上升

  小马只是互联网刷量产业的一角。

  记者以“涨粉”“刷量”为关键词在QQ上进行搜索,加入了一个某视频直播平台涨粉QQ群。记者看到,近2000人在此潜伏,各种刷数据的信息不断“霸屏”。

  进群后,一位群内的网友对记者推荐其业务:“缴纳1999元包年会员费后服务皆打6折。‘双11’‘双12’优惠多,买点赞数送播放量。”

  一位昵称为“老枪”自称可以刷流量的网友迅速添加记者。“若流量很快涨到峰值又快速回落,一定有问题,这种能让人看出来的,说明‘不专业’。”他向记者介绍其业务:“直播间挂人气15元100人,能持续挂4小时。”

央广网记者与卖家聊天记录

  不过商家不同,价格也会上下有所浮动。

  对此,记者在某直播平台随机选取了一家只有300人观看直播的家用电器店铺,将链接发给对方,并支付了40元,半小时后该直播间的观看人数迅速上升,从300人增加到400人左右,并维持了近三小时。记者看到,这期间直播间页面还不断显示“某某正在去购买”等字样。

  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一些直播平台的官方引流工具官方的价格较贵,所以很多刚入行直播的“小白”商家则多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买。

  而经记者仔细发掘,仍能发现一些打着“打造气质主播”的店铺,实际上在做着流量生意。

央广网记者与卖家聊天记录

  记者在电商平台上通过简单检索后,一家店铺客服将9条详尽的业务线小窗给记者,粉丝上线分为慢速、中慢速、快速价格不等,并特意提醒称,某短视频平台最多先充5000人,超过了“账号就会有危险”。

  当记者点击该店铺查看详情时,发现该店铺主页没有任何内容,仅存一个店铺名称,粉丝数、店铺好评等均为0。几天后,当记者再次搜索该店铺,打开链接后显示,该店铺不存在或已关闭。

不少平台上有关于直播刷流量的相关内容

  直播刷量为何屡禁不止?

  专家认为,成本低廉或是刷流量现象猖獗的原因之一。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便在网上就可以找到低廉的‘刷手’,违法成本很低。对于‘灰产’的疯狂生长,第三方平台有监管责任,这种责任是有限连带责任。但是需明确的是,平台方在直播行业既做选手又做裁判,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整改。”

  苏宁金融研究院消费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付一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延续下去,不仅会伤害消费者对于主播、商家乃至直播平台的信任,加剧行业的泡沫化程度,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直播平台的商业生态和发展空间,若是问题不解决,直播带货就只能是“一次性买卖”,再无下文。

  因此,接受采访时,不少专家建议,眼下要完善监督处罚机制,引入更加客观的外部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对平台和主播进行公允评价。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业内人士唿吁尽快完善“直播带货”行为立法,以进一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而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其中《意见》提到,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刘嘉熙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刷量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对于“刷客”来说,一般可以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予以评价。

  “如果刷客明知涉及虚假宣传参与直播刷量,将被视为共同侵权,对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刘嘉熙称。

  不过,刘嘉熙也谈到,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涉及刷量行为,但在法律处理依据方面还不够明确,现实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威慑力不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王鹏认为,立法可能性不高,但对于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机制在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后续还是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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