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食品药品案件集中曝光案件,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青岛奥帆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我局对青岛奥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存放的挂面上标签中“食品名称”一栏标有“手工挂面”,但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挂面是手工挂面的相关证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挂面不是手工挂面而是普通挂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5.44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2. 李沧区秋华茶叶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李沧区秋华茶叶店经营的“寿眉”和“牡丹王”福鼎白茶,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且产品说明书中含有宣传疗效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牡丹王”福鼎白茶2个、“寿眉”福鼎白茶2个;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3. 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绿林香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私房茶“白牡丹”(紧压茶)和“牡丹王”(紧压茶),其标签中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发布日期,且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冒用其他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牡丹王(紧压茶)2个;2、没收违法所得3180元;3、罚款人民币12000元。
4. 李沧区福瑞祥茗茶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三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茶饼24饼;3.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九十三条,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礼盒装茶叶11盒;2.罚款人民币1000元。
5. 青岛熙彩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当事人青岛熙彩优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6种进口化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第2.5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3)罚款人民币8850元。
6. 李沧区浮山路街道万达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炒酸枣仁)案:当事人李沧区浮山路街道万达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批号为1905001的中药饮片“炒酸枣仁”,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水分超出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7.青岛香德久茶业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香德久茶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老寿眉”白茶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和预防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食品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没收福鼎市鼎韵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寿眉”白茶2饼;3.罚款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