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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专项整治”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律界“炸了锅”

时间:2024-06-17 12:53:28 来源:经济瞭望网 责任编辑:bj2021

  文/盛学友

  重庆御风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御风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在响应国家大康养号召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积极审批和推进中,投资建设康养基地项目,2017年12月被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确定为第三批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

  在项目完工即将投入使用时,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有关部门“口头认定”该项目为“违建别墅”。2019年11月28日,在没有依法出具认定该项目建设为“违建别墅”的书面文件情况下,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作为招商引资而来,二三十家公司及上百人经过5年多的艰苦付出,获批成为全国试点基地建设单位的康养基地项目楼房等设施,在短短三天内,化为泡影,夷为平地。

  2024年6月2日上午,细雨蒙蒙,笔者来到试点基地项目所在区域,当年的建筑物已看不到一点踪影,虽然草木葱葱,空气清新,但是已经没有了当年的生机和氛围。

  强拆前的康养基地

  康养基地被强拆后 2024年6月2日拍摄

  行政协议案:不属于受案范围,一审驳回起诉

  项目被强拆后,重庆御风公司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多次起诉与上诉,终于在2021年5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受理了该公司诉渝北区玉峰山镇人民政府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案。2021年12月7日下午,渝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渝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庭前会议一次,开庭一次,案外调解两次,因无法达成调解条件,申请延期审理。

  在延期审理期间,2022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重庆御风公司与玉峰山镇政府,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共同约定了补偿金及违约金数额。随后,重庆御风公司履行了自己的约定,在两日内向法院撤回了对玉峰山镇政府强拆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起诉。“但是,当地政府迟迟未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重庆御风公司系列案件诉讼代理人黄利明律师说。

  2023年6月,在《补偿协议》签订长达半年时间之后,玉峰山镇政府又要求重新签订《补偿协议》,表示必须把在原协议内没有载明的渝北区林业局强拆部分的赔偿款也包括在内,而不作任何赔偿,并且还要降低补偿费总金额。

  黄利明律师介绍了当时玉峰山镇政府的表态:“玉峰山镇政府明确表示,不重新签订新协议,就不付款。”重庆御风公司认为玉峰山镇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诉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这起行政合同违约案,能得到法院依法判决。

  同年11月,渝北区法院对这起简单的行政合同违约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1月,该院又获得重庆市高院批准的长达6个月的延长审限期。

  在《补偿协议》签订近一年半后,2024年5月,渝北区法院却作出不予受理的一审行政裁定,“本案《补偿协议》系针对违建别墅强拆争议达成的补偿方案,系违建别墅专项清理整治事项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重庆御风天地康养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这个结果,让执业几十年的黄利明律师感到“非常意外又惊讶”。

  律师:若一审裁定不被纠正,后果很严重

  “一审如此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起诉,严重违法!”黄利明律师说,“该案是行政协议纠纷,不是针当地政府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和国家赔偿案件,一审法院却以专项整治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此将《补偿协议》强拉硬扯混为一谈,显然是故意张冠李戴,混淆是非,借故偏袒当地政府”。

  黄利明律师

  【视频】黄利明律师:这个裁定一旦生效,就可能会导致行诉法被实质性废除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专项治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针对专项治理达成的行政协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如果这两个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也被二审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以后凡是这样的行政行为,都可以被各级政府冠以专项治理的名义,合法权益被侵害者,都将没有渠道获得司法救济”,黄利明律师认为,“如果一审裁定不被依法纠正,所谓的专项治理一旦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后果将会很严重”。

  著名律师周立太,“就重庆御风公司与重庆玉峰山镇政府的一系列纠纷案件,我对相关资料和法律条款,进行过非常认真的研判”。

  周立太律师认为,对违建查处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遵照法定程序,在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步骤推动,并且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

  周立太律师

  【视频】周立太律师: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正司法做保障

  周立太律师进一步解释说:

  “首先,原被告在多方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补偿协议》,根据最高法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协议’,且不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的协议。这个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实体审理。

  “其次,《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费及违约金,内容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按照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再次,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重庆御风公司项目建设已被强拆,且已实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一审裁定不被依法纠正,该公司就没有了寻求赔偿的司法救济渠道。

  “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那么,渝北区法院、重庆市一中院、重庆市高院之前关于政府强拆违法及赔偿的行政诉讼的生效裁定,就都属于违法了,等于审理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了。”

  周立太强调:“中央一直重视并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地方政府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法院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办案,就难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起履行行政协议案,很典型,也很有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希望并相信二审法院会对该案依法公正作出裁决。”(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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