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北京召开例会,事关公众切身权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二审。人脸识别被滥用,APP强制索权,个人信息遭倒卖……这些你我身边或曾经历过的个人信息领域的种种遭遇,也成为立法者的核心关切。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活各个领域,同时也引发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被过度采集和滥用的风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人脸识别技术现在滥用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有房产中介根据人脸识别,发现有人多次进房产中介的不同门店不购买,售楼处就不让他进去了,或者根据人脸识别,按照进各售楼处的次数给购买人优惠,或者增加购买人的费用。有人去售楼处的时候要戴上头盔,避免被人脸识别,所以现在人脸识别滥用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
为此,周敏进一步建议,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除了“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之外,还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其“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目的”,以便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则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的审批和监管,“目前人脸识别使用的地方越来越多了,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的行踪信息都可以被揭露出来。建议由专门机构承担人脸识别应用的审批和监管职能、界定设备及数据主管的职责、数据使用和管理的权限,对人脸识别的应用是科技进步,但也是双刃剑,个人隐私可能会暴露,所以需要加以规范。”
对于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相关条文中所指称的“公共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应该是指整体上供不特定公众使用的地方,比如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商场、公共交通设施等,而不应该包括私人场所的附带区域。对于公共场所的解释应该采用目的论的办法,要看这个场所是为了不特定的公众服务,还是特定的个人服务。例如居民小区等本质上属于私人场所的地方,则不能够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强制使用个人身份识别的设备。”
在用户安装App时,“请求获取位置权限”“请求获取通信录内容”等获取权限的要求接连弹出,依次等待用户予以放权。若用户不同意勾选,就无法享受相应服务。针对App此类过度索权乱象,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建议,增加规定,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将让渡非必要的个人信息权益作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前提条件”,“现实中很多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而且还会因个人信息管理不善被滥用,甚至危害个人正常生活。因此,建议对此作出明确禁止性的规定,对应当提供的必要信息进行界定,同时对违法者还应有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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