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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全额减记二级债后 首单银行“转股型”永续债获批

时间:2020-12-30 18:47:52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余仁俊

  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有了新工具——转股型永续债。

  近日,浙江当地银保监批复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两家城商行分别发行30亿元、15亿元“转股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简称“永续债”),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这是首次有商业银行银行获批发行转股型永续债。此前,我国银行业发行的永续债产品均为减记型,但国际银行业多加入转股条款。

  其区别在于,触发事件发生时,转股型永续债的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减记型永续的投资者持有的债权减记到零。

  “究竟选择那种资本补充工具,对投资人而言不是决策的关键因素。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是,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风险的大小。”穆迪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诸蜀宁表示。

  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提及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问题。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这是首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层面提出补充资本问题。

  算作监管资本

  12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浙江当地银保监近日批复两家城商行发行“转股型”永续债,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这是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新品种。

  具体是:浙江银保监局批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发行不超过30亿元转股型永续债,宁波银保监局批准宁波通商银行发行不超过15亿元转股型永续债,均按有关规定计入银行的其他一级资本。

  监管要求,两家银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开始于2019年,但已发行的均为“减记型”,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是首单获批的“转股型”永续债。

  其差别是,对于减记型永续债,当某一条款触发的时候,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到零。对于转股型永续债,一旦条款触发时候,可能会自动转为股权。

  去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介绍支持商业银行通过永续债补充资本金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时表示,国际上很多发行的永续债是在当中加入转股条款,叫转股型永续债。当某一个事件触发的时候,投资者的债券可以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而减记型永续债,当某一条款触发的时候,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到零。

  “如果是转股型的永续债,一旦条款触发的时候可能会自动的转为股权。这就是为什么永续债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则中,可以算作监管资本。商业银行会计意义上的资本和监管意义上的资本是有一定差异的,从监管的意义上说,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有损失吸收能力,是可以算为监管资本的。”潘功胜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从理论上来说,对于银行而言,减记型、转股型永续债差不太多。但从投资端来看,转股型永续债触发条件“债转股”后,可能还有一些残留价值,或者万亿重组导致新的价值。

  “由于转股后也较大概率全部损失,转股型、减记型在永续债定价上没有实质差别。”12月30日,穆迪副总裁、高级信用评级主任诸蜀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转股型永续债可近似理解为“债转股”,触发转股条件后,投资人还有一点微小的希望所持股票有一点价值。

  平衡监管和投资人需求

  “这是资本工具的一种创新,资本工具创新要兼顾两个层面。”曾刚说,一是,监管层面要满足资本工具能吸收风险的需要,特定条件下触发减记条款会有损失,能发挥资本的功能。二是,资本创新还要考虑投资者诉求,平衡安全性和收益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要求,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同样,“二级资本工具”也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对于永续债,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中透露,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永续债发行障碍。

  一是将永续债到期日设为银行的存续期,解决《公司法》与监管要求的冲突。推出永续债的主要障碍在于,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永续债计入银行其他一级资本,不能有固定期限,而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债券应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财政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反复沟通,还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直接征询确认,在现行法律、监管和会计框架下探索出一套国际认可、符合国情的可行模式,将永续债的到期日设为银行的存续期,解决了上述矛盾。

  二是推动明确永续债利息可由发行方税前列支。永续债利息的税前列支问题直接关系到其发行价格,是影响银行发行永续债意愿和市场对银行永续债接受程度的重要因素。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和监管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银行永续债可以税前列支,提高了银行发行永续债的意愿及永续债的吸引力。

  工具不是决策的关键因素

  最新的案例,是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

  11月13日,包商银行公告,2019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认定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包商银行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减记之前,市场觉得银行资本工具的风险很小。”一位市场投研人士表示,减记之后,投资者投资中小银行资本工具谨慎了一些。

  在此情况下,选择资本补充工具,已非最关键因素。

  诸蜀宁说,理论上,投资者对转股型永续债接受度稍高。但一旦触发事件发生,转股后能回收的概率情景仍然太小。因此,究竟选择那种资本补充工具,对投资人而言不是决策的关键因素。更重要的决定因素是,银行自身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风险的大小。

  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41%、10.44%和11.67%,较2019年12月末分别下滑23bp、28bp和48bp。

  光大证券首席金融业分析师王一峰认为,2020年以来,受疫情和宏观经济下行、监管部门推进金融机构普惠让利,以及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夯实风险抵御能力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利润增长明显放缓,资本充足率整体下滑,特别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已逼近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红线。

  他认为,2021年中小银行资本或面临系统性压力,资本补充压力突出,特别是对于部分上市股份制银行而言,今年疫情对资产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不良核销和处置力度加大,加之监管部门推动普惠性让利,造成部分股份制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滑明显,部分行已跌破9%的水平。而近期监管部门出台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后续也会制定相关办法对附加资本提出监管要求,这将进一步加大入选D-SIB机构的资本管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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