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当中对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酒制造(第十四号)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了修订,
据新公布的披露指引,食品制造行业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销售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直销模式、分销模式等,并披露不同模式下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同比变动30%以上的,还应当披露变化原因。
上市公司涉及经销商销售的,应当按照不同管理片区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数量、结算方式及存续情况,包括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个数、增加和减少的经销商当年度及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经销商数量同比变动30%以上的,应当披露变化原因。公司可以披露经销商管理情况,包括销售目标管理、库存管理、销售价格管理、渠道管理、培训管理、考核管理等。
上市公司涉及实体门店销售终端的,应当按照直营店、加盟店以及其他更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的门店类型,分类披露门店分布、变动和店效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各品牌门店的数量、类型及所占比例、报告期内门店增减情况、报告期内连续开业12个月以上门店的平均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及开关店计划等。
此外,该指引还提到,食品制造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自身经营销售模式、渠道管理特点,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和比重、销售费用总额和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费用及广告宣传费用、营销或促销费用、运输或仓储费用同比变动30%以上的,应当披露具体变化原因,其中涉及广告宣传费用的,还应当披露具体构成和各项费用比重,包括全国性、地区性广告费用金额及比重。
而在酒制造行业,该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召开经销商会等会议,或者通过非法定渠道对外发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先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法定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收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产品提价或降价,且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相关产品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毛利率等经营数据,以及价格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按照产品档次、销售渠道、地区分部分类披露的营业收入,销售渠道营业收入低于营业收入总额10%的,可免于按销售渠道类型披露;
(二)报告期经销商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的经销商数量、经销商总数的增减变化情况。
公司可以披露季度内订货会的情况,如订货会召开次数和时间、订货金额及同比增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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