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50岁的吕建强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五项罪名,被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妻子温慧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夫妻两人名下除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荣利街6号融臻瑞园3—1—502被依法解除查封外,其余房产、汽车及子女名下财产均被予以冻结、没收。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吕建强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判决被“恶意拔高”,已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细读判决书 亲人负屈衔冤
吕建强的女婿——高熙向记者讲述,我岳父不是黑社会,他只是个普普通通的生意人!之所以被如此“重判”,完全是因为山西省原副省长、原公安厅长刘新云(刘新云被称为“山西酷吏”,是“孙力军政治团伙”主要成员,2021年4月份落马,2021年8月份被逮捕,2022年1月份刘新云一审)好大喜功,为了所谓的“政绩”,给每个地市以扫黑案件数量作为考核指标,阳泉市相关部门为了完成考核任务,拼凑案件事实,恶意拔高,将我岳父岳母、叔叔、堂哥、伯伯、舅舅以及其他亲戚,这些普通老百姓强行定性为黑社会,致使我的亲人身陷囹圄,我的妻子因此重度抑郁,多次自杀均被我父母救下。从医院回来后,两个老人不分白昼照看,我还有两个襁褓的婴儿,圆满的家庭面临分崩离析。我请求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理,遵循事实,还我们一个公道!
在判决书列举的几件寻衅滋事案件中,都是十多年前处理过的治安案件,岳父也以经济补偿作为代价,与当事人在派出所的调解和见证下握手言和,这怎么能成为寻衅滋事?还有两个打架案件更为离谱,公诉机关均认为是在“吕建强的授意”下,吕志强、石培海等才会将受害人打伤,但在证人证言中,却只能确定“吕志强、石培海等将人打伤”,而无法确定“吕建强是否授意”,难道“替自己弟弟赔偿受害人、与打人者正好同在一个酒吧”就能证明吕建强授意吗?
高熙讲述,2000年至2008年,其岳父母一直合理合法经营饭店,挣到了人生第一桶金。随着经济形势好转,岳父便开始从事煤炭生意,他并没有开采过煤炭,仅从买卖煤炭中赚取差价,所以各项资金均为合法收入。在一审期间,辩护律师持有岳父合法收入的证据,但平定县人民法院并没有让律师进行法庭质证,直接将此环节忽略,甚至将自己的结婚彩礼、亲人改口费、酒席礼金都没收了。他实在不明白这些钱和所谓的“黑社会”有什么关系?法院的这种行为让家属和律师都很无奈。
谈到温慧琴,高熙更是叹息不止。他说岳母只是一位家庭主妇,不善言辞,非常勤快,会做可口的饭菜,每天都把房间打扫的一尘不染,他们所有的衣服都是岳母亲手洗好熨烫。因为岳父忙生意很少回家,岳母生活的全部内容就是洗衣做饭,照顾他们和12岁的弟弟,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参加“黑社会”。岳母问常广楼、李海亮等人要生活费都是岳父告诉她别人欠他的钱,岳母没什么文化,对岳父生意上的事从不过问,这些在供述和证言中都能看出来,实在不明白一个连生活费都缺的女人如何为黑社会长期提供资金支持?也不明白一个没文化只知洗衣做饭的家庭主妇如何就能替黑社会管理资金?
孤苦伶仃 幺儿悲惨绝望
吕建强儿子只有12岁。还在上小学六年级,缺乏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
因为吕建强涉黑一案,一夜之间父母身陷囹圄,年幼的孩子只能通过姐姐、姐夫的讲述才知道了现在的状况,姐姐因父母的事情受到打击而无暇顾及他。孩子感觉自己的天塌了,家没有了,所有人都远离了自己,他一个人在石家庄上小学,没有人接送他,没有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他不知道自己该何去何从。
悲苦之余,孩子鼓起勇气用朴实的语言向审判长和法官写了一封信,述说了自己单纯的渴望:妈妈不在身边的日子里,他一个人在那所即将被没收的房子里,饿了不会做饭,晚上不敢关灯睡觉,上学没有人接送,他害怕极了,许多个日子甚至不想再活下去,他求法官可怜可怜自己,他的母亲这么多年一直在家照顾他,从没有参加过黑社会,也没有对社会构成任何危害。年龄还小的他需要妈妈的陪伴和照顾,求法院能够查清事实,还父母一个公道,让父母能早日回家!
不符黑社会特征 辩护人条理有据
吕建强的辩护人表示,不存在以被告人吕建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吕建强的案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述的“组织”没有严密的组织和领导关系,都是吕建强的家人和朋友以及同事。没有任何经济特征,公诉机关指控的标志性事件明显不符合关于黑社会性质标志性事件的认定标准。起诉书中对吕艳峰(吕建强侄子)、温会林(吕建强小舅子)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们曾经私挖乱采的行为与吕建强并无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与吕建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吕建强从事饭店经营、贩煤生意多年,涉及资金周转出入,均是合理合法。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账目明细却只有吕建强及其家人的银行流入资金,而不提供流出资金,将合法收入非法化,一审期间忽略律师对合法收入的质证环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整个公诉意见中,在强调其组织特征的部分,公诉人更多强调的是:一起买房子,把吕建强奉为神明,信奉吕建强的生活习惯,连号手机号,五彩平安结等等表象的东西。而这些表象的东西是无法形成黑社会组织特征的。而且,本案中不存在一个组织财产,没有为了组织财产实现犯罪的行为,没有一个被组织财产奖惩、豢养的成员。
此外,公诉机关罗列的暴力行为事件中,有多起仅是行政治安事件,将治安案件刑事化显失公平,这些案件从性质上来说都不具有刑事暴力犯罪的情况,公诉机关罗列的大多数行为仅为偶发性事件,并在事后得到了协调解决。所以,吕建强一案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行为特征。
辩护人强调,吕建强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开饭店和贩煤,没有对当时的餐饮业进行非法垄断,也不存在对贩煤行业的非法控制,所以其并没有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反社会秩序,实现非法控制。公诉机关指控吕建强殴打殴打孙秋萍、陈守发、毕和年等人的事件,均证据不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十多年前协调处理过的治安案件,十多年之后重新鉴定伤情,这明显有失公平。公诉机关指控吕建强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该事件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建强犯妨害作证罪,也同样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7月18日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借鉴,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曾公开强调,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要求检察官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对定性分歧等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界限,准确判定涉黑涉恶,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刑事诉讼,事关生杀予夺,人身自由,不容丝毫偏差。扫黑除恶的本质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而预防冤假错案的背后,存在的是如何尊重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问题。法治社会不是一个丛林社会,法就是平衡社会公平正义的,公权力也不是用来制衡和侵犯弱势群体的。关于案件审理进展,本报将会持续关注。
来源:http://zgcsxw.aisinofinance.com/shehui/content_21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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