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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挪用300万养老金为丈夫还贷理财,为脱罪要求做精神鉴定,显示为正常!

时间:2021-04-26 18:56:01 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余仁俊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姜某梅挪用公款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曾作为滕州市鲍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鲍沟人社所)所长的姜某梅因挪用300万养老保险金,二审获刑5年。

  潇湘晨报记者从该判决书发现,案件一审时,姜某梅挪用公款的数额仅被认定为55万元,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变更为300万元。这笔钱,姜某梅拿来为丈夫还贷款、买理财产品。

  案件审理期间,姜某梅曾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意见为,案发期间无精神病性障碍,羁押期间的精神状态目前难以判断。

  一审时曾要求做精神病鉴定,显示案发期间正常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姜某梅在担任鲍沟人社所所长期间,利用自己收取和管理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案件一审时,法院仅认定姜某梅挪用公款7笔,总额55万元,全部用来支付其丈夫经营所欠货款等。姜某梅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花费,没有认定。

  案件一审期间,姜某梅的辩护人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申请,要求对姜某梅在涉案期间和羁押期间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意见为:姜某梅案发期间无精神病性障碍;姜某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姜某梅羁押期间的精神状态目前难以判断。

  因此,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姜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一审后判决后检方抗诉

  一审判决后,姜某梅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姜某梅的账户,并非专卡专用,只是临时周转收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该卡内既有收取的公款也有姜某梅为各村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个人资金,上述资金存在混同流转的情形,被告人划转其自有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调取台账、明细等进行比对,才能查清姜某梅转出的55万元资金是否为公款。

  与此同时,检方提起了抗诉。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姜某梅2013年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未予认定,系证据采信错误,从而导致事实认定有误。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姜某梅挪用公款300.32942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判处姜某梅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量刑明显不当。

  二审:变更55万为300万,刑期增加

  判决书显示,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未采纳上诉理由。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姜某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收取的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分别转支给周某、王某,用于支付其丈夫经营所欠货款及租赁设备款,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姜某梅挪用公款300.32942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支持抗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梅挪用公款300.32942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该项支持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梅在担任滕州市鲍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期间,利用其收取和管理鲍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姜某梅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公款的本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二审以姜某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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